于四月八号签订电子合同制作网站,乙方一直推迟到六月二十二号,当天联系不上负责人,一直到七月八号才联系上。已经超过了合同的规定时间【合同期限五十九个工作日完成】,与六月十一号,请社团内部成员通知对方制作注意事项。七月八号联系上当天被告知违法合同内容,将制作信息透露给第三方。被告知私下解决和打官司,因各种原因同意私下解决。对方要求网站按原价付款交网站,并且追问之下网站已经完工,域名被私自下架,要求看网站样本,再次遭到拒绝(之前每次询问都遭到拒绝)。在对方当场迫切催促和情况特殊之下并非自愿的签订了第二份按原价的电子签约书尝试沟通了,他们拒绝再付清全额之前验收察看网站制作进度。按照第二份合同算,价格也已经付了百分之四十五六。
并且他们口中所谓的第三方就是自己社团内部成员是否构成违反合约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最上面写错了吧甲方写成乙方了,第三方是甲方的人。先确定合约是否有约定不能透漏与第三方,但你的形容很矛盾??

1."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方是属于乙方自己人,且没有透露合约制作内容情况,要求他们口中所谓的第三方提出合理要求修正制作的东西,算不算违约"<-这是什麼意思? 如果你说的第三方,实际是乙方人员那就不存在第三方!!没有透露合约制作内容那你输的第三方又怎麼制作东西!!又如何修正??这逻辑上有问题无从判断是否违约

2.签的电子合约!!用啥签的??E-mail??这没有法律效力(只能当旁证,证明有过这一回事,但不代表合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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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多次推迟交货时间,超过合约规定期限,已经构成违反合约,付钱百分之八十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甲方看制作的东西,造成欺诈罪的情况之下,反过来说甲方违反合同,催促甲方签约,在不自愿但是无奈之下签约的第二份电子合同能有法律效益吗?"

1.如果合约有约定工期,超时就是违约没有疑义,当立即采取法律手段
2.如果合约有约定甲方可审视工作进度或分段验收,乙方拒绝就是违约没有疑义,当立即采取法律手段
3.在签约当事人没有自由行为能力,或处於不正常精神状态或迫於无奈所签署的文件不具法律效力(需举证)
4.还是同样状态,你的电子合约是怎样签的!!没有书面正是换约一般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口头合约需2个公证人和双方在场,电话是不行的,传真签约也须於事後正式补上双方签名的正本,不然也是不行的.
5.如果第三方就是乙方团体一员那就是不第三方,除非乙方以个人名义承接签约
PS:最後我感觉这个案子根本就没有成立,好像没有任何具有效力的合约存在,建议你可以向法院主张,对方迟迟不肯跟你签署正式书面合约,而用各种理由拖延工期,骗取酬劳,向法院提起商业诈骗,诈欺诉讼,不需再沟通,等他收到传票就自己来沟通了,这时在谈和解